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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体育app:果麦文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一时股东大会决议布告

时间:2024-04-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1、会议通知情况: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于2024年4月9日和4月12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24日(星期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上午9:15-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熊猫体育app:果麦文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一时股东大会决议布告(图1)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39,448,2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88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0,756,8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09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691,3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787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10,404,0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51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6,749,0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23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3,655,0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954%。

  会议由路金波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文化传媒,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5,414,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99%;反对26,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7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参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同意10,377,8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75%;反对26,2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5,414,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99%;反对26,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7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参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同意10,377,8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75%;反对26,2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5,414,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99%;反对26,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7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参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同意10,377,8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75%;反对26,2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12,613,7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9%;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7,577,4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82%;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8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39,442,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3%;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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